◎注意事項
壹、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及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規定,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使用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識別方式,申報至本平臺。
貳、107年10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公司,應在107年11月1日~108年1月31日期間完成註冊及首次申報;107年11月1日(含)後設立的公司,應在設立後15日內完成註冊及首次申報。
參、公司應自109起,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於本平臺以前一年12月31日之資料為年度申報,但公司在當年度1月1日~3月31日期間有做過變動申報者,可免為年度申報。
肆、申報之前項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於本平臺為資料之變動申報。
伍、公司首次申報或日後之年度申報暨變動申報,均得委託一位代理人為之。
陸、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或團體定期對公司申報資料之完整及確實進行查核,並得隨時要求公司提出公司股東名簿及相關文件。
柒、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處罰者,本平臺將為裁罰之註記,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將相關情形通知有關機關或單位依法查處。
◎個資告知聲明
版本:20200423
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規定,受經濟部指定建置本平臺,為增加公司透明度之目的,蒐集處理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料,另為管理、識別使用平臺之申報公司管理者與使用者身分之目的,須蒐集處理渠等個資,資料內容如下:
(一)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料: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經濟部指定之其他事項。
(二) 註冊帳號管理者與使用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二、該等資料將保存至申報公司解散登記後ㄧ年,惟公司解散前因違反公司法二十二條之一規定遭主管機關裁罰處分者,為利後續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對於申報資料紀錄佐證需求,將延長資料保存期限至訴願或行政訴訟終結為止。保存期間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料,將依前揭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行政機關或法院,及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必要之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管理者及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將做為對申報公司為各項訊息通知及提供經濟部查核等監理目的之利用。
三、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對上述申報留存於系統之個人資料,得以書面方式向申報公司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於適當釋明後請求補充或更正、或請求申報公司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該個人資料;註冊帳號管理者與使用者對上述註冊過程留存於系統之個人資料,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於適當釋明後請求補充或更正、或請求本公司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該個人資料,申請書表得至本公司業務部櫃檯(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5號2樓,電話:02-27195805分機411)索取,相關事項請參見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s://smart.tdcc.com.tw/pdf/others/a228.pdf)。
四、本平臺之個人資料如係由申報公司之帳號管理者或使用者輸入或提供,帳號管理者或使用者應確認已將前述事項告知個人資料之當事人,該當事人並已瞭解。
五、倘申報公司拒絕提供負責人、主要股東、帳號管理者與使用者個人資料,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身分審查作業,申報公司將無法使用本平臺履行其申報義務;倘申報公司拒絕提供或不實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個人資料,經濟部將依公司法規定令公司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5萬~5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