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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平台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建置,提供於本國完成公司登記之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本資訊平台。
貳、公司於本平台申報之資料包含實質受益人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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